沈阳市沈河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11:5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沈阳中央商务区建设,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公园绿地等树木、花草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代区人民政府行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养护标准、统一考评办法。实行专业队伍养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单位、个人认养,街道负责协调监督。


第四条 本区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区绿委办会同相关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区绿地权属,明确养护和管理责任,签订养护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 对在城区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实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 城区园林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 本城区公共绿地、1—4级干道的绿化带、公园园林绿化,由区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

(二)本城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区、社区组团的园林绿化的养护与管理由区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本城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四)本城区内所有单位自行负责本庭院内绿化养护和管理;

(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除区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 的绿地外,街域内所有绝对化养护和管理的指导与协调,并协助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全区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区公共绿地。


第七条 应负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而不履行其职责,未经批准造成绿地被占或养护不善造成损毁,树木、花草大面积死亡的,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予以处罚。


第八条 违反《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擅自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造成其伤害及未经允许而移植他处等有害于绿地保护、树木正常生长的违规行为,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权依法进行严肃处罚。


第九条 依据《沈河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由区绿委办组织实行月、季分阶段考核评比,年终计总分。即:春、夏按月份考核,秋冬按季考核。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绿化管理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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